法律援助代訴辦法
一、代訴范圍
職工勞動報酬、勞動合同、工傷補償及其它符合工會法律援助的案件。
二、代訴對象
管轄區域內職工(含農民工)。
三、受理程序
(一)提供本人相關資料,包括身份證明、勞動合同、權益受侵害的證據、侵權方的身份資料等;
(二)經法律援助崗位工作人員初步審核后認為符合代訴條件的,指導職工填寫《委托代訴申請表》;
(三)援助中心負責人審批;
(四)援助中心在一定工作日內向職工反饋申請表的審批結果,對不符合代訴條件的,以書面形式向職工作出不予代訴的解釋。
四、代訴辦理
(一)對代訴案件,經援助中心負責人安排,落實到責任人;
(二)責任人接受案件后,在規定工作日內與職工溝通,辦妥一切委托文書;
(三)責任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著手調查取證。一般案件7天,疑難案件15天內完成調查取證及申訴書或起訴狀的草擬。草擬好的法律文書送援助中心負責人審核;
(四)因客觀原因,援助中心無法取證,職工也無法提供證據,責任人應該向職工說明訴訟風險,并制作筆錄;
(五)責任人應經常、及時、主動、積極向勞動仲裁部門、人民法院追蹤案件進程、并詳細記載庭審記錄及辦案經過;
(六)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后,責任人應該詢問職工對裁決、判決的態度,如不服,經職工申請,援助中心同意,可代為提起上訴;
(七)對生效判決,責任人要根據職工申請,代寫執行申請書并做好法院執行庭的聯絡工作,力求執行及早到位。
五、案卷歸檔
(一)代訴案件審結、執結以后,責任人均需寫出書面的代理報告;
(二)整理、歸納所有案卷材料,進行歸檔